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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于2022年2月1日起实施,2027年1月31日失效。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及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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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河农农〔2021〕53号)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对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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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2022年7月24日,我单位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河源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的意见,在征集时间段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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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主体: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实际便利,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部署,我市建成了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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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8〕58号),中央提前下达我省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0,697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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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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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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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区科学技术局、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河源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灯塔盆地农高区农业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在科技、经济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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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源城区科学技术局、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县(区)财政局,有关单位:《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八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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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精神,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切实保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我局组织制定了《河源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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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税务局,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现将《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源市农业农村局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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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2日河源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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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办(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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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0〕38号)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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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的项目及自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经公示后进入评审阶段。(四)项目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五)项目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评审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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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的项目及自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经公示后进入评审阶段。(五)项目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入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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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的项目及自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经公示后进入评审阶段。(五)项目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六)项目立项。市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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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源城区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2021〕7号)有关规定及2023年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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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源城区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源城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2021〕7号)有关规定及2021年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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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现将《河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管理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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