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河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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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河源市商务局2020年10月22日河源市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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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6日河源市支持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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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6日河源市支持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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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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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加强对在谈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服务,切实有效解决在谈重大外资项目在落地和筹建过程中的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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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导向、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工作部署,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质量相关问题通报要求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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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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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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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1日河源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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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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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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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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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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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河源市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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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河源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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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河源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2月31日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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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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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2021〕7号)以及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现就2021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一、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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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层面上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为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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